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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办法》的通知

浙建计[2001]146号颁布时间:2001-09-10

     2001年9月10日 浙建计[2001]14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计委、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浙江省城市污水 集中处理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步伐,落实《浙江省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分阶段实施计划》,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贴息资金的来源: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垃圾 无害化处理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贴息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和城 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对未列入国家国债的污水集中处理项目或太湖流域城市 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经省、市、县有关部门在权限范围内按基本建设程序已批准立项的城市污水 集中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   2、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复,且已完成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已开工或正在建设 的工程。   3、已签订国家政策性和商业性银行安排的专项贷款合同,且已拨付到位,其他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原则已批准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城市。   5、城市污水处理及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专项规划已编制完毕的城市。    6、项目已组建项目法人。   第五条 贴息、补助标准:按当年实际到位的银行专项贷款额给予一定贴息补助, 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按当年投资完成额给予一定补助。   第六条 申报程序:凡符合条件需申报财政贴息补助资金的项目,由各市计委 (计经委)、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协商一致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计委、建设厅、 财政厅,并如实填报《浙江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财政贴息补助资金申请表》(附 后),并附银行专项贷款合同、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设 批复文件,项目用地批复文件;城市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及管网建设总平面图;垃圾无 害化处理专项规划;处理费收费批准文件。贴息补助期限为一年,第二年按当年贷款 额度和完成投资额重新申请。   第七条 申报时间:原则上确定为每年七、八月份。   第八条 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贴息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 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擅自变更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补助 资金的单位,除全额扣回贴息资金外,今后将取消该市所有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 理项目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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