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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外经贸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决定的通知

浙外经贸联发[2003]57号颁布时间:2003-11-01

     2003年11月1日 浙外经贸联发[2003]57号 各市、县(市)外经贸局、财政局,省、部属外经企业 :   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财 政部、商务部进一步明确了对外劳务合作各用金的使用范围与交纳方式,现将两部 《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二00三年第2号令)转发 给你们,并请转知所属外经公司。各外经公司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修改后 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使用范围和交纳方式,如巳以现金交纳的备用金,交纳方式需 要改用为保函形式的,请各有关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固有商业银行按规定格式 (见附件)开立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备用金担保函正本交省外经贸厅留存,省、部属外 经企业直接向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市属及以下企业的书面申请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签署同意意见后交省外经贸厅,省外经贸厅在收到企业备用金保函后10个工作日内 通知银行将其缴存的备用金本息退还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省外经贸厅 外经处联系。联系电话:0571-877061360。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财政部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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