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确定上海市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7]19号颁布时间:1997-03-12
         
        
            
     1997年3月12日 沪劳综发[1997]19号
  根据国家关于工资增长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本市1997年经济增长、物价指
数、劳动就业等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经市政
府同意,现就本市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通知如下:
  1、1996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快、有支付工资能力的,1997年人均工资增长指导线可按1996年全市职工平
均工资水平增长10%以内确定。
  2、1996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达到或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但不足
150%的企业,1997年人均工资增长指导线可按本企业1996年实发人均工
资水平增长10%以内确定。
  3、1996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达到或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50%,但不
足200%的企业,1997年人均工资增长指导线可按本企业1996年实发人均
工资水平增长7%以内确定。
  4、1996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达到或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的企业,
1997年人均工资增长指导线为零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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