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7]17号颁布时间:1997-02-05
1997年2月5日 沪劳综发[1997]17号
根据国家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增长宏观调控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1997年继
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
一、缴交范围,1997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超过1996年全市平均工资
200%的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
二、缴交标准,1997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超过1996年全市平均工资
200%以上的部分等额缴交帮困基金。
三、列支渠道、征收权限、基金使用,仍按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工资水平发放
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意见》[沪劳综发(95)10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征收期限,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4月30日。
附件:关于对1996年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情况汇总上报的通知
(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