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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上海市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7]42号颁布时间:1997-07-23

     1997年7月23日 沪劳综发[1997]42号   根据国家对工资增长宏观调控的要求,按照本市上半年经济增长、物价指数、劳 动就业等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有效地控制本市工资增长幅度,现就本市 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1、1996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快、有支付工资能力的,1997年人均工资增长指导线可按1996年全市职工平 均工资水平增长5%予以确定。   2、1996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达到或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但不足 150%的企业,1997年人均工资增长指导线可按本企业1996年实发人均工 资水平增长5%予以确定。   3、1996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达到或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50%,但不 足200%的企业,1997年人均工资增长指导线可按本企业1996年实发人均 工资水平增长3%予以确定。   4、1996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达到或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的企业, 1997年人均工资增长指导线为零增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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