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上海市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7]42号颁布时间:1997-07-23
1997年7月23日 沪劳综发[1997]42号
根据国家对工资增长宏观调控的要求,按照本市上半年经济增长、物价指数、劳
动就业等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有效地控制本市工资增长幅度,现就本市
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1、1996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快、有支付工资能力的,1997年人均工资增长指导线可按1996年全市职工平
均工资水平增长5%予以确定。
2、1996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达到或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但不足
150%的企业,1997年人均工资增长指导线可按本企业1996年实发人均工
资水平增长5%予以确定。
3、1996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达到或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50%,但不
足200%的企业,1997年人均工资增长指导线可按本企业1996年实发人均
工资水平增长3%予以确定。
4、1996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达到或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的企业,
1997年人均工资增长指导线为零增长。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