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国资评[1997]288号颁布时间:1997-10-22
1997年10月22日 沪国资评[1997]288号
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提高效率,规范管理,现对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的有关问
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产评估立项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凡需办理国有资产评估立项手续的企业,只要所需文件齐全,当即可以登记立项。
立项所须文件如下:
1、资产评估立项登记表(一式五份);
2、企业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
3、有关产权证明文件;
4、资产评估特定经济行为的有关批准文件。
(详见附件)
二、资产评估确认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经市国资办授权后,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对所属国有资产评估进
行立项和确认(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资产
评估项目除外)。
三、严格收费管理。
评估机构要严格按国家标准收费,不得乱收费。同时,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降
低改革成本,今明两年凡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或股份合作制改制中涉及的资产评估,
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特别困难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且资产负债率
达80%以上)可以按现行标准的20%收取。
四、缩短评估和确认时间,提高效率。
企业评估项目立项后,凡整体资产评估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须在20个
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凡整体资产评估标的在1000万元以下的,以及部分资产评估
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特殊复杂的评估项目确不能在规定日期内完成的,
中介机构应向国资办书面说明理由,取得同意后才能延期,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资产评估确认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严格评估质量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国有企业大规模改制,评估确认权限下放,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同时,必须
严格评估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评估机构和人员要按有关执业规范,独立、客观、
公正执业,今年试行评估质量扣分制。对评估机构粗制滥造,弄虚作假,区县审核不
严格把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重违规的,取
消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取消区县评估确认权。
附:资产评估立项所需文件清单
1、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一式五份)
2、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3、有关产权证明文件:
(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或年检表)
(2)如有房屋、土地,需房地产权证
4、资产评估特定经济行为的有关批准文件:
(1)一般经济行为需有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2)中外合资、合作还需有外资委批文
(3)破产企业还需有法院民事裁定书
(4)股份有限公司需有有关政府部门初审推荐意见
(5)股份合作制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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