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转发上海市公用事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公交月票取消后1997年财政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7]55号颁布时间:1997-03-17
1997年3月17日 沪财企一[1997]55号
经市公用事业改革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批准,公交月票取消后,在1997年度
中,财政继续维持适当补贴的办法。现将上海市公用事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公交月
票取消后1997年财政补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公交月票取消后1997年财政补贴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公交系统“体制、机制、票制”的改革,经上海市人民政府
批准,在1997年度中,继续维持公交月票取消后财政适当补贴的办法。现将
1997年度中财政补贴内容、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贴原则
公交月票取消后,1997年财政补贴继续按照“由‘普遍补’、‘长期补’变
为‘重点补’、‘特殊补’;根据各单位职工的上年人均工资水平,确定不同的补贴
标准;财政补贴逐年减少”的原则进行。
二、补贴范围
本市1996年公交月票取消后享受财政补贴的单位,可作为1997年申报财
政补贴的范围。
三、补贴方式
财政补贴方式维持1996年办法,即财政补贴到单位(学校),不直接补贴到
个人。
四、补贴标准
根据1996年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统计年报(劳动情
况表,表号104)职工人均工资水平,确定如下补贴标准:
(一)企业单位:
1.对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在15000元以上的单位不予补贴。
2.对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在12000元以上,不到15000元的单位,每
张月票每月补贴6元。
3.对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在7500元,不到12000元的单位,每张月票
每月补贴12元。
4.对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不到7500元的单位,每张月票每月补贴20元。
(二)地方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每张月票每月补贴12元。
(三)原学生月票每张每月补贴30元。
五、补贴方法
1.凡按本通知规定,可享受财政补贴的基层单位,应按1996年可享受财政
补贴的对象、范围及相应的月票数量,对照本通知补贴标准,按实申报填列《取消公
交月票财政补贴申报单》,并附1996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统计年报复印件(单位
盖章)后,由汇总单位随同汇总统计表报送同级财税监交机关。
2.各企事业单位仍按行政隶属关系和1996年月票补贴的汇总渠道,逐级汇
总上报,汇总单位按1996年汇总范围,将汇总情况报送同级财税监交机关,同时
附送1996年申报财政补贴汇总表。
3.各汇总单位应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复核、汇总,各企事业单位申请补贴的月
票数量在不超过1996年申报月票补贴数量的前提下按本通知要求按实申报。
4.各汇总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将汇总资料于1997年4月15日前,报送
同级财税监交机关,各财税监交机关应将经审核后的汇总资料于4月底前上报市财政
局企财一处(九江路60号219室)。
5.市财政局根据各财税监交机关上报的申请财政补贴月票数量和补贴金额,经
过审核,在1997年度中,分别于5月、10月拨付到各汇总单位。各汇总单位在
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款项后,应尽早拨款到基层单位。
6.在1997年此项财政补贴工作中,对1996年经市政府批准下放到区、
县的小企业,其补贴申报按如下要求进行:
(1)接受下放小企业的区、县,在汇总申报本地区月票数量、财政补贴金额时,
不包括这些小企业单位的原月票数量。
(2)下放小企业的原主管部门应按照1997年取消月票、财政补贴的规定标
准负责办理,将下放小企业的月票数量、补贴金额另行分类汇总,并报送同级财税监
交部门。
(3)经审核的财政补贴金额,由市财政局追加到相关的区、县,并由区、县将
补贴金额划拨至有关企业。
六、其它
本市取消公交月票,1997年实行财政补贴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疑
问,由本市公用事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1997年取消公交月票财政补贴申报单》(略)
《1997年取消公交月票财政补贴统计表》(略)
《1997年取消公交月票财政补贴申报表(学校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