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资商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8]37号颁布时间:1998-04-21
1998年4月21日 沪财企二[1998]37号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财政补贴,推进本市农资商品生产和流通体制
改革,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力度的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农资商品风险基金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农资商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农业生产,促进农资商品生产和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稳
定和发展本市农资市场,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资商品风险基金是市政府专项用于建立市级农资重要商品储备、保护
农业生产、稳定农资生产和流通的宏观调控资金。
第三条 市农资商品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本市农
资商品生产与流通体制过程中节减的财政补贴资金及其他资金组成。
第四条 市农资商品风险基金的主要用途:
1.市级农资重要商品储备的费用和价差支出;
2.在农资市场出现波动时,为保护农业生产者和农资产品生产的利益,由市政
府决定采取最高零售限价和最低收购保护价时发生的相关支出;
3.当发生自然灾害而引起农资商品短缺时,市政府为稳定农资市场供应所采取
相关措施发生的支出。
第五条 市农资商品风险基金由市财政局设专户管理。市农资商品风险基金的调度
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日常具体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为主,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市
商委、市农委、市物价局等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建立市农资商品风险基金制度是市政府为发展本市农业生产,保护农民生
产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确
保市农资商品风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