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财政部门办理1998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的通知
沪财综[1998]20号颁布时间:1998-02-24
1998年2月24日 沪财综[1998]20号
根据财政部财国债字[1998]10号《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8年到期国
债兑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本市财政部门办理1998年到期国债兑付
工作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财政部门办理还本付息的国债种类及计息方法。
1.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无记名实物券)。该债券于今年3
月1日到期,计息期5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3年3月1日至
1993年6月30日,计息期4个月,年利率15.86%,不实行保值贴补;
1993年7月1日至1998年2月28日,计息期56个月,在年利率
15.8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1998年3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
每百元本息计算公式为:100+[100×(15.86%÷12×4)]
+100×[(15.86%+保值贴补率)÷12×56]。如果1998年3月
份银行保值贴补率为0%,则每百元到期国债应付本息为179.3元。
2.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无记名国库券(实物券)。该债券于今年3
月1日到期,年利率14.5%。每百元到期国债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100+100×3×14.5%=143.5元。
3.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可按原规定继续办理兑付手续。
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的兑付,仍按市财政局沪财综(1996)9号文件规定,
一律到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各营业部办理兑付。对于收缴封存的1992年三年期变造
国库券,继续按原规定封存、妥善保管,暂不办理兑付,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处理办法。
4.1989年至1991年发行的特种国债,目前仍有一部分没有办理兑付手
续,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做好催兑工作。
二、今年财政部门办理的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和1995年三年期国库券集
中兑付期为1998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为便于掌握兑付进度及兑付资金
使用情况并按时汇总报告财政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应于3月份兑付高峰期内分别于
3月12日、22日、4月2日以前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兑付旬报。4-6月份各月
月后二天报送兑付月报[报表格式见附件一(略)]。为保证兑付高峰期资金及时到
位,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可根据兑付情况随时向市财政局加送兑付报表,以便市财政局
向财政部请拨兑付资金。从1998年7月1日起进入国债常年兑付期,上海财政证
券公司在常年兑付期内仍应按原规定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国债常年兑付月报表。
三、集中兑付期终了,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应在1998年7月20日前,据实向
市财政局报送“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上述券面原则上在10月31日前销毁。
1998年11月30日后,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应将全年的兑付帐务结清,于
1998年12月20日前,将“1998年财政部门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附件
二(略)]和“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附件三(略)](不含6月30日前已兑付销
毁部分)”报市财政局,“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的内容包括从1997年12月1
日起至1998年11月30日止所有券种的实际兑付数。1998年11月30日
后的常年兑付业务纳入下一年度统一结算。
四、为保证兑付资金的专款专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在办理机构的大宗兑付时,
要本着“先收券、后付款”的原则,以实物券面为依据办理兑付。在与市财政局进行
兑付资金结算时,要以实物券面为结算依据,对于代保管单及其他自制凭证一律不予
结算。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