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施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生活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业一发[1998]46号颁布时间:1998-09-22
1998年9月22日 沪劳保业一发[1998]46号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从1998
年10月起实施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生活费)最低标准。凡按本市规定参加养老
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的退休人员,月养老金低于380元的,
按380元发给;退职人员月生活费低于350元的,按350元发给。
按本通知规定提高待遇所需的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