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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1998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沪劳保法发[1998]31号颁布时间:1998-06-01

     1998年6月1日 沪劳保法发[1998]31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沪府发(1998)12号],从1998年起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考金按照上一年 度全市在职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此次调整 基本养老金的增长幅度为4.2%(去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2.8)。现将调 整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中,1997年底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 人员。   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   1.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20元。   2.按本人1997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2.1%增加养老金。   3.以上两项合计月增加养老金不足22元的,可补足到22元。   4.退休人员月增加养老金最多不超过33元。   三、退休人员经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1800元。现月基本养老金已 达到1800元及其以上的人员,此次调整不增加养老金。   四、1997年底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费18元。   五、本通知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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