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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8]32号颁布时间:1998-10-01

     1998年10月1日 沪府办发[1998]32号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 精神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要 求,现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按照本市现行养老保险结算方式的规定,社会保险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 的责任,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一)社会保险部门要加强对养老金发放工作的管理,及时掌握所管单位的离退 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对停发、减发养老金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专题报告。凡属 下拨的养老金,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拖延,并负责监督单位将所拔养老金及时 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上。   (二)各单位要加强缴纳养老保险费意识,认真履行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按照 现行结算办法,凡由单位承担发放的养老金,必须按规定足额发放。已经发生拖欠的 单位,从1998年7月起,必须按规定足额发放养老金,不能再发生新的拖欠;对 过去拖欠的,要逐步清欠,使离退休人员按时领取足额养老金。   (三)凡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濒临破产的企业(按规定申报并已列 入本市破产计划的企业),以及职工工资由市和区、县财政帮困基金解决的特困企业 等因经济困难,一时确无能力支付养老金的,可由企业按规定程序向社会保险部门申 请缓缴养老保险费。批准缓缴期间,按规定应发放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部门全额支付。 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为确保养老金的专款专用,凡不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的困难企业,要按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1996)29号]中的规定,在银行开立工资预留户,同时将工资预留 帐户通知其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部门;社会保险部门下拨给单位的养老金,要统一 划拨到单位的工资预留户内。   凡明确规定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费用,单位不能挪作他用,银行不得将 其抵扣单位欠款、贷款;有关部门在处理有关单位经济案件时,也不能封存工资预留 户内的养老金。对挪用或有意克扣养老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视情作出 处理。   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如果破产或关停,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清算 单位财产时,先行清偿原欠缴及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以保证基金安全,保证养老金的 正常发放。   四、各级政府、各级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加强对有关 工作的领导,切实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 极性,共同做好本市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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