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对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险发[1998]51号颁布时间:1998-11-13

     1998年11月13日 沪劳保险发[1998]51号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 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发(1998)56号] 的规定,现对本市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 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规定的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 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   二、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离休干部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领取的护理费,参加本市退休费统筹的单位, 所需经费由统筹基金列支;未参加本市退休费统筹的单位,所需经费仍由原渠道列支。 离休干部领取的护工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四、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8年7月起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