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关于对配偶无工作、子女有残疾无收入的离休干部调整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沪委老[1998]第42号 沪财行[1998]22号颁布时间:1998-06-25
1998年6月25日 沪委老[1998]第42号
沪财行[1998]22号
经研究,决定对本市配偶无工作,子女有残疾无收入的离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
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补助金额按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配偶或有残疾无收入的子女每人
每月120元计发。所需经费仍按各单位原开支渠道列支。
本通知从1998年7月起执行,原沪委老[1995]45号文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