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沪委老[1998]第33号 沪财行[1998]21号颁布时间:1998-07-10
1998年7月10日 沪委老[1998]第33号
沪财行[1998]21号
经研究,决定自今年下半年起对本市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范围和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护理费发放范围和标准
1.1921年7月1日至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
费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护理费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0元;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
费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
4.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并年满70周岁
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二、所需费用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实行。沪委老(87)第85号、(89)
第31号、(93)第03号、(95)第56号、(97)第34号文件与本通知
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