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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对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委老[1998]第43号 沪财行[1998]23号颁布时间:1998-06-25

     1998年6月25日 沪委老[1998]第43号                 沪财行[1998]23号   经研究,决定对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属(含符合离休条件未办手续的老干部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遗属的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20 元提高到300元。   二、无固定收入、又无子女的已故离休干部遗属的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 每月补助380元提高到420元。   三、对已故离休干部的父母、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市总工会、市劳动局、 市人事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述困难补助经费,由老干部生前所在单位(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上级主管部 门)负责,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本通知从1998年7月起执行,原沪委老(95)46号、(96)80号文 停止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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