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关于设立离休干部社区高龄养老专项经费的通知
沪委老[1998]第32号 沪财行[1998]24号颁布时间:1998-07-20
1998年7月20日 沪委老[1998]第32号
沪财行[1998]24号
根据今年老干部工作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推进离休干部社区高龄养老工作,有
利于老同志就近学习、就近活动,有利于社区(街道)更好地为居住在本地区的离休
干部提供就近服务,经研究决定,凡实行离休干部社区高龄养老工作试点单位,可在
提取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同时提取离休干部社区高龄养老专项经费。
此项经费按本单位参加试点工作的离休干部实际人数,每人每年200元提取,
列入离休干部特需经费项目内,由各单位老干部工作部门在实行条块服务时,下拔给
离休干部居住地所在的街道管理使用,此项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应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一律不得发给个人,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挪作他用。
离休干部社区高龄养老特殊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列支,
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目列支。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