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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工总保[1998]109号颁布时间:1998-05-01

     1998年5月1日 沪工总保[1998]109号   按照市政府有关基本生活保障线调整方案的精神,现将调整1998年度本市职 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本人每月为285元;家居市区和郊县城镇的职工家属每 人每月205元,家居农村及外地城镇的可按实际情况掌握,一般可低一些,降低幅 度不超过10%。   二、困难补助的经费按原渠道由单位福利费列支。单位福利费不敷使用的,经主 管财税部门同意,不足部分列入“管理费用”。   三、本市“一老养一老”退休人员定期困难补助标准按本人每月285元,配偶 每月205元掌握。收入单独计算,本人每月基本养老金低于490元的,补足到 490元。本市地区集体企业“一老养一老”退休人员的补助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 补助经费仍由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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