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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的通知

沪人[1998]110号颁布时间:1998-06-03

     1998年6月3日 沪人[1998]110号   近年来,由于国家工资标准的调整和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的实行,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项目也有所变化。经研究,现就本市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1.行政人员,为本人职员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职务(岗位) 津贴;   2.专业技术人员,为本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职 务(岗位)津贴;   3.技术工人,为本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岗位津贴、 职务(岗位)津贴;   4.普通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职务(岗位)津 贴。   二、本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项目为本人离退休时的 离退休费计发基数,以及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包括按基本养老金 增长机制增加的离退休费(物价补偿,下同)。(具体项目见附件)。   1.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费计发基数按其离退休 时执行的工资制度确定。1993年9月30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费计发 基数与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项目相同。   2.按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增加的离退休费以市有关部门历年下发的有关文 件为依据。   3.如国家规定增发离退休费与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办法重复时,以本人实际执 行的离退休费增加额度为准。   4.1985年6月30日以前退休人员实行的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7元。   5.1995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三、按国家规定实行的地区补贴、保留工资、粮油补贴(6元)等,均作为一次 性抚恤金的计发项目。   四、发放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原规定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本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  离退休时间         抚恤金计发基数 1985年6月30  全额薪金、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生活补贴、按国 日之前     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含按本市基本养老金增         长机制增加的离退休费) 1985年7月1日  离(退)休费计发基数、职务(岗位)津贴、按国家和本市 至1992年12月  有关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含按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增 30日      加的离退休费) 1993年1月1日  离(退)休费计发基数、职务(岗位)津贴、养老保险补贴、 至1993年9月   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含按本市基本养老 31日      金增长机制增加的退休费) 1995年年1月1  离(退)休费计发基数、职务(岗位)津贴、按国家和本市 日以后     有关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含按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增         加的离退休费)  注:增发离退休费(物价补偿)的文件依据:   沪府办(1989)23号、沪人(1990)2号、沪人(1992)118 号、沪社保业二发(1994)8号、沪社保业二发(1994)9号、沪社保业二 发(1994)20号、沪社保综发(1996)2号、沪社保法发(1997) 28号等文件的规定为依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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