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民政局关于本市困难企业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社[1998]47号颁布时间:1998-11-03
1998年11月3日 沪财社[1998]47号
沪民救发[1998]20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调整本市困难企业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负担方式的通知》从1998年7月1
日起执行,经研究现就文件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属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民救发[1998]
20号文划定的困难企业,其职工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由民政部门落实。具体按《上
海市社会救助办法》规定,向职工家属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申请办理。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保障)管理所,对困难企业职工家属的最低生活
保障要严格审批程序,建档立卡,准确输入电脑,并对其家庭收入情况、实际生活水
平进行跟踪调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复审。
3.关于经费列支问题。按照“谁出钱,谁列支”的原则办理。区(县)财政负
担的50%,由区(县)按资金开支渠道列支;市财政负担的50%,由市财政直接
列支。区(县)财政、民政要在1998年11月30日前把汇总好的1998年的
“困难企业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线补助申请表”报送市财政局社保处。经费由市财
政直接拔到区(县)财政相关帐户。
附件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