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沪人[1998]69号颁布时间:1998-03-30
1998年3月30日 沪人[1998]69号
为保障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本市机
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未满16周岁,或年
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
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居住在本市市区、郊县城镇无固定收
入的配偶,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居住在郊县农村无固定收
入的配偶,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30元。
2.其他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居住在本市市区、郊县城镇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居住在郊县农村的,每人每月180元。
3.独自一人生活的遗属,年满80周岁以上的遗属和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等
原因而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提
高10%。
4.居住在外省市城镇和农村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分别参照本市
有关规定执行。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扣除本人生活费后的收入部分应作为其他遗属的生
活费。不足上述标准的,可补足到上述标准。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累计计算,其总额不受死者
本人生前工资标准的限制。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和经费渠道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家属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人事(干
部)部门审批。其费用在死者原单位“职工福利费”的“老弱残长期休养及长期赡养
费用”节中开支。
四、若干具体规定
1.生前供养关系的确定,一般以办理家属医疗费补贴关系为准。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自工作人员死亡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发给。
3.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配偶再婚,从再婚的下个月起停止享受。配偶再婚
后,原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子女,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4.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不再具备补助条件后,从下个月起停止享受遗
属生活困难补助。
5.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死亡并获得赔偿后,其家属仍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
补助。
6.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其公婆、岳父母如确系其抚养的,可享受退居生活
因难补助。
7.退休人员和按国发[1987]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其家属
如符合遗属生活补助条件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8.1998年本人生活费按照每月690元计算。死者配偶是机关工作人员的,
其收入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级别工资四项合计计算;死者配偶是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的,其收入按职务工资和工资构成中的津贴两项合计计算;死者配偶是
企业职工的,其收入按照市劳动局、市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计算。
五、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
本通知为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