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通知
沪财会[1998]56号颁布时间:1998-05-06
1998年5月6日 沪财会[1998]56号
1996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
工作质量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会
计工作秩序中一些如做假帐、搞假报表、假决算、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等问题还未得到
根治,影响会计工作秩序正常运行的因素还未消除。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将是一项持久
工作,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为继续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规范会计工作、
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现依据财政部财会字[19
97]23号《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审计
署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的精神,就本市加强会计
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强会计法制意识,切实贯彻《会计法》。
1985年开始实施(1993年12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将
会计工作纳入了法制的轨道。是我国进一步加强会计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会计法规所采取的切实措施,是我国会计工作的重要法规,也是进
行会计工作的基本依据。各控股(集团)公司、各主管局、各财政部门要坚持不懈地
宣传、贯彻落实《会计法》,使《会计法》深入到每一个经济、法律主体的董事会、
监事会、行政领导班子、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学习《会计法》、遵守《会计法》,
依法有序地进行会计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使本市会计工作
逐步实现法制化。
二、认真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事业
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
及1993年财务会计改革以来财政部和我局发布的一系列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要加强和完善企业的成本管理,建立严格、
先进、科学可行的成本核算制度和办法,努力挖潜增效。要发挥会计在企业经济管理
中的重要作用和经营决策中的参与作用,为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试行会计主管委派制。
各控股(集团)公司要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按资产
投资关系设置财务总监岗位并进行聘任。对由投资形成的母子公司,可由母公司向其
所属子公司委派会计主管,以完善企业财务会计监控机制。对于经济核算基础较为薄
弱的小型经济组织,试行委托经批准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以规范这些企业的财
务会计行为。
四、抓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
各单位要鼓励、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以不断更新知识和观念,提高业务
素质,更好地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各单位要将会计人员接受继
续教育的情况和会计岗位任职资格结合起来。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不
予办理会计证年检,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五、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等法规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原始记录、资金管理、
财产清查、内部控制等基础管理制度;建立向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财务决算报告制度,
以强化董事会监事会对财务活动的监控力度;推行管理会计,建立财务预算、责任会
计制度,以实现会计职能向经营管理领域的拓展。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我局制发的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以资产为纽带的集团内部财
务监督体制,并逐步创造条件,建立母子公司生产活动、购销活动、财务活动计算
机信息网络,从而真正发挥母公司对子公司经营活动的决策职能和控制权力。
六、单位领导人要对会计工作秩序和会计信息质量承担责任。
各单位的领导人要切实履行执行会计法的领导责任,切实负起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的职责。要督促会计部门加强规章
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保证会计工作依法
有序地进行,并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国有企业
的各级董事会、监事会要加强对所属单位领导人执行《会计法》的监督和考核。对存
在会计工作秩序混乱、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侵犯会计人员职权等严重违法违纪问
题的单位,要依据《会计法》和《刑法》的规定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
律责任。
七、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督
作用。
加强政府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会计监督,是明确经营者的经济责任、保
证会计信息质量,为国家提供真实可靠的经济数据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
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的《上海市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试
行)》和市财政局制发的《上海市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形
成企业自我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三方合力,力求在较短的时期内改善会计工
作环境。
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都应按照上述规定制定审计计划,积极配合和支持审计机关
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对本企业和所属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将审计结论作为考核所
属子公司经营活动和单位领导人经营业绩的依据。各级财政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年度
会计决算的批复工作。审批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税收、会计法规和制度,
并建立复查制度,验证审计质量。各单位应根据财政的批复文件及时调整帐户,改进
会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情况的监
督检查,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按规定取消会计专业技术
职务和上岗资格。
八、改善基础管理,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搞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加强会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起点和基本环节。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整改,认真
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各控股(集团)公司、各行政
事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各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集团、本部门、本地区会计工作的实
际,督促各单位限期做到依法建帐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今年将在部分地区和部门
已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工作(具体办
法附后),争取通过三至五年的时间,使本市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基本达到规范化要
求。
在此基础上,本市将建立企业会计质量资信等级评价制度,作为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化的深化和发展。通过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各项会计数据
所作的公正、客观的评定,来衡量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整体资质,并使之成为评价企
业资信的重要内容。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是一项长期工作,各控股(集团)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各
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及本市一系列有关规定,加强对本集团、本部门、本地区
会计工作的综合管理,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使本市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
质量不断稳步提高,会计工作秩序尽快实现根本好转。
附件:上海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一、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本市会计工
作水平,更好地为本市经济发展目标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
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市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应当依法建帐的个体
工商户,都应按照财政部制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制定和
健全会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三、总体目标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实行独立核算的各单
位会计基础工作符合《会计法》和《规范》的要求,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健全,记帐、
算帐、报帐工作符合制度要求,会计工作秩序规范有序,会计工作水平稳步提高。
四、自查整改
各单位应针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现状,对照《规范》逐条检查,找出差距,
采取措施,切实纠正不规范行为。此项工作应作为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
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常年不懈地坚持下去。
五、权限职责
各市控股(集团)公司、行政事业单位的市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局)
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集团、本部门、本地区的会计基础工作。要根据本集团、
本部门、本地区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指导和督促所属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掌握每一个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现
状和整改情况,并将此项工作列入会计管理工作的议事日程。
六、检查考核
各市控股(集团)公司、市主管局和各财政部门应根据《规范》的要求和本办法
的规定分期分批对所属基层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以此作为今后评定
企业会计质量资信等级的重要依据。
每年的考核面,列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市府重点扶持大型企业集团的国有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一般不少于30%;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县以上集体企事业单
位一般不少于20%;其他单位由各市控股(集团)公司,各市主管局、各财政部门
根据本集团、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安排。
七、内容要求
(一)法律规定必须建帐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帐簿,认真进行会计核算。根据《代理记帐
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
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的单位,视同建帐。
(二)各项经济业务均应纳入单位统一的会计核算。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持有会计证。
(四)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
序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会计帐簿的设置、登记等方法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帐证、帐帐、帐表、帐实相符。
(七)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报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八)会计档案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
毁符合规定手续。
(九)建立并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会计工作交接符合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各市控股(集团)公司、市主管局、各财政部门应根据上述考核内容和市财政局
制定的具体考核标准(附后)对所属基层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标准
应下发至每个基层单位,作为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现状自我衡量的依据。
各市控股(集团)公司、市主管局、各财政部门也可结合本集团、本部门、本地区的
特点作适当补充,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等级标准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
优秀的标准为:考核实得分满90分,并且每项目的得分须高于标准分的75%。
合格的标准为:考核实得分满60分,并且每项目的得分须高于标准分的50%。
考核得分不满60分,以及每项目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为不合格单位。
对于发现有帐外设帐行为或检查考核前两年内经政府有关监督执法部门检查确认
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单位,不得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九、激励制约
经考核为会计基础工作优秀的单位,可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的基本条件和
会计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的参考依据。
经考核为会计基础工作不合格的单位,应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过了限期经
考核仍不合格的单位,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的单位领导人,要追究
其责任,并依法从严惩处。
(二)该单位会计人员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任职资格评审。
(三)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应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建议该单位对
会计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免职或撤换。其中,对造假帐、报假数、开假票据
等违法违规的会计人员,要一律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应在其会计证上予以记录,责任较大的,
财政部门可作出取消其会计证的决定,不得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被取消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会计证
考试和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或评审。
(四)暂缓通过会计电算化验收。
(五)暂缓享受各项财政优惠政策。
(六)商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工商年检。各财政局应于每年年末将所属
经限期整改后会计基础工作仍不合格的单位的名单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商请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些单位不予通过年检。
(七)对情节严重的典型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曝光。
(八)对发现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
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十、确认发证
市属单位的考核、确认及发证工作由各控股(集团)公司、市主管局和财政监交
机关共同组织实施,区县属单位的考核、确认及发证工作由各区县财政局组织实施。
但会计基础工作优秀单位须在考核基础上报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并发证。
考核时应选拔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考核小
组,并明确分工,实行质量责任制。
被考核单位应向考核确认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规划和实施方案;
2.自评情况;
3.对照标准进行检查整改的工作报告。
考核部门应组织考核小组成员认真阅读被考核单位提供的资料,全面了解被考核
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情况,并深入现场进行实地考核和评分。对实行二级核算或三级
核算的单位进行检查考核时,对其二级核算单位的抽查考核面应不低于50%,对三
级核算单位的抽查考核面应不低于20%。
考核小组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提出书面考核意见连同评分表上报考核确认部门
并通知被考核单位。
对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各类企业,考核确认时应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
出具的审计报告。
十一、法律责任
若考核资料有关内容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相关内容出入较大的,确
认部门应予以调查核实。经核实属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通同作弊的,属考核人员
责任的,应根据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属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或者审计
准则,要依法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十二、定期复查
对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各等级证书的单位,应定期进行复查。可按照第六条
对不同单位考核面的规定确定复查轮次。但对会计人员变动较大、较频繁或发现有经
济问题的单位,可不定期抽查。若复查结果未达到原等级要求的,应令其在六个月内
整改,经整改仍未取得明显成效的,收回或换发等级证书。
十三、档案管理
考核确认部门应建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业务档案。考核确认后,应下达正
式文件、编列文号,以资查考。并要专门造册登记考核确认、验发证书、复查等情况。
十四、其他事项
为加强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
于每年6月和12月各向我局通报一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开展情况。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各等级证书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上海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试行)
项目 标准分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实得分
1.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 1.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无证上岗的,有1人
构,配备业务素质相适应的会计人员, 扣10分;其他会计人员无证上岗的,有1人扣5分。
或者委托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2.按规定应设会计机构而未设置的,扣3分。
3.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应配而未配备专职会计
人员的,扣3分。
4.未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扣5分。
5.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未委托会
计师(审计)事务所或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代理记帐
机构进行代理记帐的,扣5分;未配备银行、现金出纳人员
一、 的,扣3分,
会 2.设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明确各 1.未按《规范》要求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扣1分。
计 个工作岗位的职责 2.出纳人员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
机 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的,扣10分。
构 3.非在职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
和 扣2分。
会 20分 4.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
计 资格的,扣5分。
人 5.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会计人员工作岗位不进行轮换
员 的,扣2分,有轮换计划而不实行的,扣1分。
3.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不符合法定手续的,扣5分。
的任免符合法定手续
4.按规定设置财务总监 1.未按规定设置财务总监的,扣5分。
2.财务总监任免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5.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制度规定 1.会计人员离职(包括临时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扣
的要求 10分;移交手续不全的,扣5分。
2.未按规定监交的,扣2分。
3.接替人员自立新帐的,扣2分。
6.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任用 1.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
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会计主管人员的,扣5分。
2.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单位
会计视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的,扣5分,
二、 1.依法建帐 1.未按规定设置总帐的,扣20分;总帐设置不按规定的,
会 扣5分。
计 2.未按规定设置明细帐的,按每一帐户扣5分。
核 3.未按规定设置日记帐的,每一种扣20分。
算 4.未按规定设置备查簿的,每一种扣2分。
2.会计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 1.原始凭证内容不完整的,按抽查量的第1%扣2分。
审核程序符合会计制度要求 2.原始凭证有错误不予更正或虽经更正但无开出单位公
(抽查量须为年度凭证的30%及以上) 章的,按抽查量的第1%扣2分。
3.原始凭证未经审核的,第1张扣0.5分。
4.记帐凭证内容不完整的,按抽查量的第1%扣1.5分。
5.记帐凭证的填制方法不符合会计规范要求的,按抽查
量的每1%扣1.5分。
6.记帐凭证不按规定的方法更正错误的,每1张扣0.5分。
7.记帐凭证不按规定签章、装订的,扣1分。
3.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的设置、启 1.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未采用订本式帐簿的,
用、登记、结帐、错误更正方法符合会 每一本扣5分。
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及时,文字规范, 2.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无财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
帐证、帐帐、帐实相符。 证书的扣20分;不按规定打印帐簿文本的,扣20分,其
中打印的会计帐簿不连续编号的,扣1分;不装订成册的,
扣3分;无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
章的,扣3分。
3.启用帐簿时未在封面上填写单位和扉页启用表填写不
全的,每本扣1分。
4.活页式帐簿不定期装订成册的,扣3分。
5.不按帐户顺序编号和编写页码的,扣1分,订本式帐簿
缺号的,扣20分。
二、 6.红墨水记帐不按规定的,每5笔扣1分。
7.无日期或无内容摘要的,每5笔扣1分。
会 8.跳行、隔页登记未按规定划线注销的,发现一次扣1分。
9.现金、银行日记帐不逐日结出余额的,扣2分。
计 40分 10.各帐户不按月结出余额的,每一个月扣1分。
11.银行存款日记帐余额和银行对帐单不及时核对,不作
核 调节表的,发现一次扣1分。
12.转页和结计发生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项扣0.5
分。
算 13.改错不符规定的,每5笔扣1分。
14.抽查一个月的凭证和帐簿记录进行核对,有不符的,
每一笔扣1分。
15.进行帐帐核对,包括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
帐核对,明细帐的相互核对等。核对不符的,发现1笔扣3
分。
16.抽查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与部分财产物资与会计帐簿
记录核对,核对不符的,发现1笔扣5分,其中货币资金、
有价证券核对不符的,扣20分。
17.不按规定定期结帐的,扣5分,擅自提前结帐的,扣5分。
4.会计科目的设置和核算方法符合 1.不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的,扣2
规定 分。
2.任意简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或填制
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的,扣
2分。
3.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处理方法违反一贯性原则的,扣20
分。
4.不按制度规定的科目核算内容进行核算的,发现1笔
扣1分。
5.销售收入、销售成本计算错误的,每一笔扣2分,有虚
增虚减收入、成本费用的每笔扣20分。
6.利润分配不符合国家规定程序和要求的,扣5分。
7.任意冲减所有者权益的,每1笔扣5分。
8.任意对资产进行重估调帐的,扣20分。
9.待处理财产损溢长期挂帐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每1
笔扣5分。
5.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数字真实、 1.不按市财政局统一格式的报表编制,扣10分,故意做
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虚假报表的,扣20分。
报送及时,并经单位领导人、财务 2.内容不完整,说明不清楚,报送不及时,扣2分。
二、 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 3.会计报表表内和表表勾稽关系不一致的,有一项扣1分。
会 管人员审阅签章 4.帐表不一致的,有一项扣1分。
计 5.计算错误的,扣5分。
核 6.不进行财务分析的,扣8分。
算 7.未经单位领导人、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
主管人员审阅的,扣5分。
8.按规定应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而未审计的,扣10分。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 1.单位领导人强令会计人员造假帐、报假数、开假票据
合法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统一财政、 的,扣20分。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能按 2.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每一第扣5分。
照《会计法》的规定处理和监督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发现帐实不符,不按国家规定处
理或不向本单位领导报告的,扣5分。
4.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不予退回要求更正的,每
笔扣1分。
三、 5.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
支,不予制止和纠正的,每一项扣5分;制止纠正无效不向
会 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每一项扣2分,其中对严重违
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财
计 20分 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的,每一项扣3分。
6.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不予制止和
监 纠正的,每项扣2分(其中制止和纠正无效,但不向单位领
导人报告,每项扣1分)。
督 2..单位领导人对会计人员提出的关
于对认为是违法收支的书面意见在 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不作出书面决定的,扣5分。
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3.接受外部监督 对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及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
拒绝、隐匿、谎报的,扣10分。
4.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 1.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的,扣3分。
其他会计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归 2.会计电算化资料未按规定分别存放的,扣4分。
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符合规定 3.调阅会计档案无手续的,扣2分。
手续 4.故意销毁会计档案的,扣20分。
5.销毁会计档案不符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视情节轻重扣分。
1.建立并执行内部牵制制度和稽核 1.未建立内部管理体系的,扣3分;未建立会计人员岗位
等制度 责任制度的,扣1分;未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的,扣1分。
四、 2.无稽核制度或有制度而不执行的,扣5分。
内 3.现金保险箱未按规定专人保管钥匙和密码的,扣5分。
部 4.出纳人员工作调动时不更换密码的,扣5分。
会 5.无专人保管有价证券或对有价证券不进行登记的,扣
计 10分。
管 6.空白支票和印章由一人保管的,扣10分;无登记、领
理 用、签发制度的,扣5分;对签发的支票不核对、不清查的,
制 扣5分。
度 7.对其他货币资金无管理、对帐制度的,扣5分;对信用
卡、资金卡无审批权限或对使用情况不进行监督的,扣5
分。
8.无发票、收据领、用、存、缴销制度的,扣10分。
2.建立并执行原始记录、定额管理、 1.无存货的计量、验收、发放、领退、保管制度或有制度而
计量验收、成本核算、财产清查制度 不执行的,扣5分。
四、 及设置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 2.物资无专人保管,扣4分。收发、消耗、领退、转移等各
内 环节无原始记录,扣10分。
部 3.无定额管理制度,扣1分;其中不修订定额不考核的,
会 扣0.5分。
计 20分 4.计量检测手段无专人管理,校正、维修,扣2分。
管 5.代管物资无专人保管的,扣2分。
理 6.固定资产无专人管理,增减无原始记录、无交接验收手
制 续的,扣4分。
度 7.不建立财产清查制度或有制度不执行的,扣8分。
8.未设置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的,扣5分。
3.建立并执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无财务收支审批联签制度或有制度而不执行的,扣5
分。
2.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执行过程中权限不清的,扣5分。
合计 100分
说明:评分须逐项逐条进行。以扣完每项目的标准分为限,每项目不出现负分。
考核小组考核意见(签章)
控股公司(市主管局)确认意见(盖章)
市财政直属分局、区县财政局确认意见(盖章)
市财政局确认意见(盖章)
本表一式三份(优秀单位一式四份),由考核小组提出意见签章后,全部交由确
认部门确认并盖章。一份由主管部门留存,一份由财政部门留存,一份退企业留存。
被评为优秀单位的还要全部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确认后分别留存。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