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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1998]85号颁布时间:1998-06-29

     1998年6月29日 沪财会[1998]85号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8]7号《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 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和财会字[1998]16号《印发〈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现将本市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上述制度的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市所有股份有 限公司应当自1998年1月1日起,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 计报表》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1992年 5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联合颁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92) 财会字第27号]同时废止。   原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有限责任公司,从1998年1月1日起, 改为执行相应的行业会计制度。   二、股份有限公司在实际工作中有关会计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购买其他企业股权的有关处理   1.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 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帐;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应按被购买企业评 估确认后的价值入帐。   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帐面价值应当保持不变。   2.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由收购公司接受被收购企业部分职工予以安置,并从原 定收购价中减去所接收职工的安置费,减去的这部分金额,在会计上应分别情况处理; 如按协议规定,这部分安置费用于安置职工继续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应作为增加所 有者权益处理;如用于支付给被安置职工的,并且支付对象、金额、期限、方式比较 明确的,应作为负债处理。   3.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公司,购买其他企业后,应将被购买企业购 买日后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按应分享或应分担的份额计算的金额,增 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公司在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将购买日后享有或 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纳入利润表,而不能将被购买企 业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纳入利润表;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 应当以被购买企业编制的购买日后的会计报表为依据,并在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合并会计报表中所包含的被购买企业的会计期间。   4.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比例达到应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时,在被购买企业 保留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公司应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 股权,在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公司应在购买日编制资产负债表。   (二)关于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处理   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改组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了固定资产的帐面价 值的,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按以下规定分别情况处理:   1.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评估增值部分已按规定折成股份的,在计 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按照评估后的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2.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按规定评估增值部分不折成股份的,在计 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帐面原价计提,也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 资产原价计提。具体应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按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计提折旧   企业在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虽然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了固定资产帐面价 值,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仍然按照固定资产原帐面原价计提的,公司应按固定资产 原帐面原价计提的折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按评估增值 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与按原帐面原价计提的折旧之间的差额,或按规定的期 限平均转销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2)按评估确认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   公司按评估确认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按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有关 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按评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大于 按原帐面原价计提的折旧的差额,或按规定的期限平均转销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 金”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 别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除开办费以外,摊 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其他待摊费用。 应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长期待摊费用 应在受益期内按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 采取待摊方法的,实际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 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公司 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项目和推销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不得少摊或不 摊。对于1993年财务会计制度改革时允许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的长期借款利息和汇 兑损益,应当严格按照我局沪财会[1997]129号文的规定,从1997年起分 三年摊销计入损益,不得长期挂帐。长期待摊费用的期末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 中按照费用项目披露其余额、摊销期限、摊销方式等。   (四)关于公司发生的坏帐损失、待处理财产损失的核销手续   公司发生的坏帐损失、待处理财产损失等,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已确认的坏帐损失、待处理财产损失等,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及时处理。   (五)关于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支的处理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招待费开支标准执行,对于实际中超过国家规 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应当如实计入当期损益,不得采取挂帐的办法。   (六)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问题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除法律、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予以变更,或 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 信息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 计报表》允许的范围内,由董事会决定,如董事会决定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在会计 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性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资料。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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