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降低统一代码证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行[1998]第017号 沪财综[1998]12号颁布时间:1998-01-12
1998年1月12日 沪价行[1998]第017号
沪财综[1998]12号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文《关于第一批降低22
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你局统一代码证书费的收费标准,正本从每本50元降低
到每本工本费10元,另收技术服务费35元;副本从每本30元降低到每本8元。
条形码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胶片研制费从60元降低到48元,对进出口公司收取的
系统维护费从每年3500元降低到3100元。
上述收费标准自1998年2月1日起执行。
接文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
印证》的变更手续。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