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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降低统一代码证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行[1998]第017号 沪财综[1998]12号颁布时间:1998-01-12

     1998年1月12日 沪价行[1998]第017号                 沪财综[1998]12号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文《关于第一批降低22 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你局统一代码证书费的收费标准,正本从每本50元降低 到每本工本费10元,另收技术服务费35元;副本从每本30元降低到每本8元。 条形码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胶片研制费从60元降低到48元,对进出口公司收取的 系统维护费从每年3500元降低到3100元。   上述收费标准自1998年2月1日起执行。   接文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 印证》的变更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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