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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降低交通部门船舶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行[1998]第018号 沪财综[1998]13号颁布时间:1998-01-12

     1998年1月12日 沪价行[1998]第018号                 沪财综[1998]13号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文《关于第一批降低22 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你局船舶检验费的收费标准,按《船舶检验计费规定》 [(93)价费字119号]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降低10%。   上述收费标准自1998年2月1日起执行。   接文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 印证》的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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