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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降低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的通知

沪价行[1998]第016号 沪财综[1998]11号颁布时间:1998-01-12

     1998年1月12日 沪价行[1998]第016号                 沪财综[1998]11号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文《关于第一批降低22 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你关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的收费标准,现降低为按进 货到岸价格的1.5%征收。   上述收费标准自1998年2月1日起执行。   接文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 印证》的变更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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