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委、计委、财政局、工商银行市分行、国资办关于印发《上海市棉纺压锭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经轻纺[1998]92号颁布时间:1998-02-26
1998年2月26日 沪经轻纺[1998]92号
为贯彻全国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工作会议的精神,积极落实朱镕基副总理
关于“要把纺织工业压锭、减员、增效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突破口”的指示,现结合全
国压缩淘汰1000万落后棉纺锭规划实施意见和上海市压锭规划,经研究,特制定
《上海市棉纺压锭实施管理办法》。请组织力量予以实施。
附件:上海市棉纺压锭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棉纺行业的总量和结构调整是关系纺织工业走出困境,扭亏增盈,实现产
业升级的关键问题。为了贯彻全国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
全国压缩淘汰1000万落后棉纺锭规划实施意见和上海市压锭规划,特制定上海市
棉纺压锭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纺织已从生存性调整转入建设性调整时期,压缩棉纺生产能力是调整
上海纺织初级加工行业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加速实施精干主体、形成都市纺织战略
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充分利用国务院明确的压锭补贴资金政策、试点城市冲销呆坏帐准备金政
策和中心城市整体压锭技术改造政策,以及市相应的有关政策,把压缩落后棉纺生产
能力与整体改革、改组、改造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上海市棉纺压锭领导小组,下设压锭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压锭日
常具体工作,地点设在纺织控股(集团)公司。
第五条 市棉纺压锭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市计委、经委、国资办、财
政局、工商银行、劳动局、社保局、纺织控股(集团)公司等单位组成。压锭工作办
公室由市计委、经委、国资办、财政、工商银行、纺织控股(集团)公司、棉纺织协
会等单位组成。
第六条 压锭工作办公室职责:(1)负责压锭计划的审核、检查落实进度、监督
压锭报废情况;(2)协助落实中央与地方的压锭补助资金及贷款和贴息资金,并跟
踪使用情况;(3)定期向中央与市棉纺压锭领导小组汇报压锭进展情况与政策兑现
情况。
第三章 压锭目标与计划
第七条 进入90年代后本市棉纺锭已从257万锭减至1996年末的
223.6万锭,到2000年进一步压缩至136.23万锭(纺织控股公司由
170.8万锭压至84.4万锭,其中:1998年压缩68.2万锭,1999
年压缩7.62万锭)。
第四章 压锭范围
第八条 建国前生产的细纱机;所有“I”字头的细纱机;1979年及以前生产
的A512、A513系列细纱机;无生产许可证的机械厂生产的设备。
第五章 压锭程序
第九条 压锭实行报废清单(报废清单由中国纺织总会统一格式)和现场核销制。
第十条 各有关压锭企业必须按照上海市的总体压锭规划,做好设备报废、人员分
流等压锭前期准备工作,制订详细的实施计划,并通过各子公司向纺织控股(集团)
公司提出压锭申请。
第十一条 由市设备协会纺织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压锭的企业的设备状
况进行核实,以确定是否属于压锭及报废对象。在此基础上,在企业填写的固定资产
报废单上盖章。
第十二条 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初步审核同意企业压锭后,应按照市财政局、市
国资办沪财企一[1997]113号、沪国资产[1997]207号《关于本市
市属国有企业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和不实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和财务处理等具体规定
的通知》精神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市压锭工作办公室会同纺织物资供应公司到现场对细纱机等主要设备的
报废进行监管,并由纺织物资供应公司做好废旧钢铁的回炉工作,同时向压锭企业出
具设备报废收购清单及纺织旧设备报废清单,并分别盖章。
第十四条 压锭企业必须做好各项原始凭证的归档工作,随时准备中央压锭监管组
的抽查。
第六章 压锭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中央对上海压锭补贴资金政策:每压缩淘汰1万锭由中央财政补贴15
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补贴150万元,银行贴息贷款200万元(贴息由地方财政
补贴)。
第十六条 压锭补贴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国有企业压锭后人员分流的安置经费。
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发展三产,拓展服务性的就业岗位,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
鼓励职工自谋出路。
第十七条 地方压锭补贴资金的申请:由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将经市压锭工作办
公室盖章的有关压锭企业的纺织旧设备报废清单汇总后,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一次,
市财政局将根据市府有关规定和补贴资金的实际用途经审核后将拨款汇入纺织控股
(集团)公司的压锭资金帐户。具体使用由纺织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并将使
用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银行压锭贷款办法和贴息年限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商业银行贷款
要求审核发放。
第十九条 中央压锭补贴资金的申请:由市压锭工作办公室将有关压锭企业的压锭
申请及纺织旧设备报废清单和地方财政补贴证明,每季度向纺织总会压锭工作组报一
次,经纺织总会压锭工作组审核后,由财政部下达。
第七章 压锭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 压锭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有关压锭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压锭工作办公室按季排出压锭计划,按季作出小结,及时掌握整个
压锭进度和数量,对各类报废设备进行归类分析,并定期向市压锭领导小组和中国纺
织总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控制总量,加强管理,严格杜绝新增纺锭能力(含外商合资、独资项
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颁布后,即生效。若与有关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以上级有
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压锭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