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经委上海市纺织压锭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
沪财企一[1998]203号颁布时间:1998-08-26
1998年8月26日 沪财企一[1998]203号
为支持本市纺织工业完成三年内压缩淘汰85.6万锭落后棉纺锭的战略任务,
促进压锭企业开发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兴办第三产业和分流安置下岗职工,根据
国务院国发[1998]2号文和国经贸经[1998]154号文精神,每压一万
锭,银行给予贷款200万元,财政给予贴息。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由市压锭领导小组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统筹安排,由市压锭办公室指导实施。
二、贴息范围
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所属、在国家批准的85.6万锭(1998年
70.2万锭,1999年15.4万锭)压锭计划内的国有棉纺企业。
上述企业为走出困境、开发品种、调整产品结构、兴办第三产业借款企业必须具
备安置压锭下岗人员的能力和分流、安置下岗人员而设立的建设项目。
借款单位是压锭企业或重组主体企业,可由纺织控股(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统
贷统还。
三、申请条件
申请纺织压锭贷款财政贴息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经上海市压锭办公室评审认定,并按规定程序申报获得批准的项目。
2.银行贷款已到位,并且已支付利息。
3.项目启动。
四、运作原则
贴息资金的运作原则是“按贷款合同的还款进度,先付后贴,展期不贴”,以促
进项目按时竣工,贷款如期归还,准时投产达产。
五、贴息年限
1.根据国经贸经[1998]154号文精神,贴息年限具体按贷款期限确定,
但最长不超过7年。
2.低于7年的贷款展期或归还重借,财政不予贴息。
3.贷款逾期财政不予贴息。
六、贴息标准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如贷款实际负担利息低于基准利
率的,则按实际负担的利息予以贴息。
七、兑现手续
1.凡申请贴息的企业须填写《压锭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由申请单位盖章、
厂长(经理)签字后(印章无效),并经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同意后,报市区锭办
公室、市财税二分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核定贴息金额。在审批时,企业须提供
项目的立项批准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银行贷款合同。
2.各单位在办理兑现手续时,须凭《压锭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贴息工作
联系单》和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结息单复印件按季到市财政办理兑现手续,市财政
审核后将姑息资金拨付至有关企业。享受纺织压锭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有关企业应按
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八、跟踪考核
1.享受贴息的企业,应按市压锭工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
项目进展情况和还贷情况。项目未按计划竣工或项目单位未履行还款合同,市压锭办
公室有权监督,市财政局有权终止贴息。
2.享受贴息的企业,应确保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一经发现挪用贴息资金,市
压锭工作小组和市财政局将取消乃至追交已拨贴息资金。
3.市压锭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对全年的压锭贴息贷款的运作情况要进行跟踪,定
期考核,年度总结。
4.上述办法如同上级文件有抵触,则按上级文件为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