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行[1999]第351号 沪财综[1999]68号颁布时间:1999-12-29
1999年12月29日 沪价行[1999]第351号
沪财综[1999]68号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关于第二
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由现行的按社会福利企业销
售(或营业)收入额的1%(最高)收取,降为按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
额的0.5%(最高)收取。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接文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
印证》的变更手续。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