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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保留、取消和调整本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沪财综[1999]63号 沪价行[1999]第336号颁布时间:1999-12-08

     1999年12月8日 沪财综[1999]63号  沪价行[1999]第336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上海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财综字(1999)170号],对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作出了保留、取消和调整的批复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农机推广鉴定审定费、房地产勘丈费、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费。今后如遇 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取消节能复测收费、农机维修点初审及复审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 工本费、联运管理费、口岸管理费、证券发行手续费、外运废旧金属签证费、有线电 视工程设计审核费、有线电视工程质量验收费和水利工程承包管理费。   三、原建筑企业管理费和外地施工企业管理费,合并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建 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的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   四、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废污水监测化验费,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依法征税。   五、上述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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