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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降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行[1999]第356号 沪财综[1999]76号颁布时间:1999-12-23

     1999年12月23日 沪价行[1999]第356号  沪财综[1999]76号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 1707号]的有关规定,现决定降低“特种行业许可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 每证(含正、副本)20元降为每证(含正、副本)10元。   上述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 《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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