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住房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
沪价房[1999]第339号 沪财综[1999]62号
颁布时间:1999-12-14
1999年12月14日 沪价房[1999]第339号
沪财综[1999]62号
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
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
“凡按要求实行限价销售的积压商品住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销售
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现就涉及你
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空置商品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于1998年6月30日前
已通过竣工验收、取得住宅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住房交付使用许可证或住宅竣工日期
确认单、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
二、单位和个人在2000年底前,购买空置商品住房,凡已经财政部门同意免
征契税的,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应同时免收交易手续费、抵押登记费、变更登记费。
但登记部门发放《上海市房地产其它权利证明》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可向申请
人各按每件50元收取工本费。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沪价房[1998]第28
9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8]第42号文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