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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复函》的通知

沪财综[1999]45号 沪价行[1999]第276号颁布时间:1999-10-08

     1999年10月8日 沪财综[1999]45号  沪价行[1999]第276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复 函》[财综字(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有关规定办理。接到本 通知后,请即通知有关部门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产品质量认证费”收费项目 的注销手续。未用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清点造册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附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复函      1999年8月24日 财综字[1999]129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函》(质技监局政函 [1999]16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鉴于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日益市场化和国际化,为与国际惯例接轨,规范产品 质量认证收费行为,促进产品质量认证事业的发展,同意将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包括 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合标志使用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 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原购领未用 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 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第四章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价费字 [1993]56号)中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 标志费)的规定自本函发出之日起废止。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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