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工程使用费收费范围和拆除补偿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房[1999]第305号 沪财综[1999]50号颁布时间:1999-10-27
1999年10月27日 沪价房[1999]第305号
沪财综[1999]50号
你办沪民防[1999]112号《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工程使用费范围和拆除补
偿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民防工程使用费收费范围和拆除补偿费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
一、民防工程使用费范围
1.属单位投资建造的已投入使用和新开发使用的民防工程,不再收取使用费。
投资者或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并接受市
或者区、县民防办的监督检查。
2.公用的民防工程开发使用的,仍按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1995)第1
18号文标准收取使用费。但居住区内用于社区服务的公益性、非盈利的民防工程由
使用单位提出,免收民防工程使用费。
二、拆除补偿费标准
经批准拆除民防工程不能补建的,申请拆除单位交纳补偿费标准为:
1.拆除等级民防工程,按每平方米3500元补偿;
2.拆除达不到等级标准的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民防工程,按每平方米2300
元补偿;
3.拆除砖和混凝土混合结构的民防工程,按每平方米1150元补偿;
4.拆除已报废的民防工程,作免交补偿费处理。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应废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