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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经委、财政局、社保局、工商局、总工会、妇联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沪劳关发(96)15号颁布时间:1996-03-07

     1996年3月7日 沪劳关发(96)15号   现将经市政府同意的《关于深入开展再就业工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诸指导所 属单位积极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深入开展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按照市委、市政府指示,为缓解就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现 就深入开展再就业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把再就业工程纳入“九五”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级政府、各企业主管部 门应将再就业工程纳入“九五”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对本市、本区域、本系统的劳 动力资源和岗位数等进行分析、测算,制定“九五”期间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的总 体规划,使企业各项改革计划与下岗待工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同步进行,   二、成立再就业工程协调小组   为推动各级领导重视再就业工程并做好方方而面的协调,市里成立由市领导为组 长,市劳动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和市妇联等有关 部门参加的再就业工程协调小组,各级政府应相应成立再就业工程协调小组,定期召 开会议,及时沟通信息,随时协调有关政策。企业各主管部门也应有相应的部门,专 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明确下岗待工人员的范围,完善民主程序,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在产业结构调 整和企业劳动制度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富余人员,企业应在完善民主程序,规范下岗行 为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对象实行分类管理。   1.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待工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安排 职工下岗待工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原则上要以企业消化为主;对于因搬迁、批租、生 产经营不正常或亏损而使职工下岗待工的,由企业行政提出待工人数计划及分流安置 方案,经职代会审查同意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工会要对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2.凡1984年以来按规定招收的合同制职工,企业应依合同按新机制 运转。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可依法对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应将其列入下 岗待工的范围。   3.原固定工转制为合同制职工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除因职工本人过 失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外,一般不宜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通过各种渠道,广开门路, 积极安置,一时安排不了的,可以安排其下岗待工。   4.属于下岗待工的对象名单,由企业提出,经区、县劳动局或企业主管部门的 劳动人事机构审核后,发给下岗待工证。   四、设立再就业基金,扶持困难企业,帮助困难对象   1.设立再就业基金,帮助两难企业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和组织生产自救(具 体办法另订)。   2.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运用各种手段扶持、指导、帮助困难企业增 强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的能力。在再就业基金建立之前,市里安排一定数额的失业 保险金下达给区、县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帮助困难企业分流安置下岗 待工人员和组织生产自救,有条件的区、县和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相应投入一部分资金。   3.再就业工程的重点帮助对象是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的生活困难、就 业愿望迫切的待工人员。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经营者制订困难对象的分流安置计 划,将落实情况作为对经营者的考核内容。   五、规范劳务输出   1.劳务输出与劳务输入双方单位应签订劳务协议,明确期限(含试工期限)、 劳务收入及双方管理责任等内容。劳务工试用时间不宜过长。   2.劳务收入中包括的保险福利费用承担比例,由双方单位协商确定。   3.劳务输入单位不得歧视劳务人员。在劳务协议期限内,非职工本身原因,输 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   4.劳务输出入员的劳务收入达到输出企业月平均工资水平的,企业可酌情减发 其待工生活补贴,如未达到输出企业月平均工资水平的,企业应按本市规定发放待工 生活补贴。   5.劳务输出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及住房公积金等,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6.鼓励输入单位从本市劳务输出人员中吸收正式职工。凡吸收劳务人员为正式 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经批准可亨受劳服企业税收优惠待遇。   六、落实培训经费,开展转岗、转业训练   1.企业和各级劳动服务中介机构应积极组织下岗待工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转岗、 转业培训,开展以上岗、求职为目的的短期培训。   2.要落实按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提取8%作为专项培训经费,经费不足 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支持。企业不能自己组织培训的,应当将培训经费交上级 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组织下岗待工人员开展各类培训。   3.劳动服务公司系统组织的转岗培训,要注意吸收下岗待工人员参加,对困难 企业的下岗待工人员可减免培训费。   4.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按规定执行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待工 人员最低生活补贴标准。企业主管部门可适当集中所属企业扣除待工生活费以后节省 下来的工资总额差额部分,用于下岗待工人员的转岗,转业培训。   七、发挥职业介绍作用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健全就业服务网络,为下岗待工人员寻找工 作提供方便,要优先推荐再就业工程重点帮助对象上岗。劳动服务中介机构要配合产 业结构调整,积极促进劳动力流动,做好劳动力产业间流动的牵线搭桥和中介服务。 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免费为下岗待工人员提供信息,免费登记求职。各类职业 介绍机构应定期为下岗待工人员开设劳务专场。   八、鼓励有条件的下岗待工人员自谋出路   1.凡职工主动要求下岗待工的,企业应鼓励其解除劳动关系。   2.下岗待工人员自愿申请,企业可与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停薪留职时间不宜 过长,期满不复工者,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3.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不参加转岗、转业培训的下岗待工人员,企业可 解除劳动合同。   4.凡待工人员自愿离开企业的,企业应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此外,将 进一步试点准退休办法(具体办法另订),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 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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