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总工会、经委、企业家协会关于转发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的意见
沪劳关发(96)73号颁布时间:1996-08-20
1996年8月20日 沪劳关发(96)73号
现将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逐步
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74号]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为确保质量,讲求实效,积极稳妥地推行本市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
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结合企业实际,通过协商调节劳动关系的
实际问题,达到规范双方行为,减少劳动争议,缓解内部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
目的,要防止脱离实际搞形式。
二、要规范合同订立程序,处理好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关系。双方要把立足点
放在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上,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职工方协商代表应推荐具有一定协商能力的人员担任并经一定民主程序产生。
三、小型企业较为集中的部分行业,可探索以行业公司工会与公司行政通过协商
签订集体合同的形式。
四、企业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要主动参与,密切与同级工会的协调联系,
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分类指导和政策咨询以及对协商代表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依法协
商的能力。
附件: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
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年1月1日 劳部发(1996)174号
随着《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大部分地区积极稳妥地开展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
制度试点工作,这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维护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
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指导,逐步建立起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要以《劳动法》和《工会法》为法律依据,在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同时,本着积板稳妥、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逐步实行、
形成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政府依法调控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
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当前
重点应在非国有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进行。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要在抓好组建工会工作的同时加快推行,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
件逐步实行,其它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积极稳妥地实行。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促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在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建立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贸部门和企业家协会共同
组成的三方性协调机制,定期就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为企业的集体
协商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环境。当前可就企业集体协商过程中存在的企业
裁员、职工带薪休假等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提供参
考性依据。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服务。
1.与有关方面合作,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相应的规定和办法,使企业集体协商
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有章可循。
2.建立健全集体合同管理制度。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设立集体合同管理专门机构,
健全集体合同报送、登记、审核、通知等手续。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
行审核备案,并做到准确、及时,
3.加强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培训和指导,为协商双方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服
务和信息资料。
五、建立健全各级工会组织,为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创造条件。各级地
方和产业工会应加快在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为实
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创造条件。在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
区,可以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
合同。
六、在企业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上级工会组织应绘予指导
和帮助,提供有效的服务,要加强对工会骨干及工会代表的培训,
七、各级经贸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参与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指导工作。
1.要把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与企业改革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进行。
密切注意企业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主动与劳动行
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协商,及时解决。
2.加强对各级企业家协会的指导,帮助企业家协会完善组织,提高人员素质,
充分发挥其作用。
3.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在提高企业经营者队伍素质的同时,强化经营者
的资产经营责任。对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要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维护企业和职工双
方的合法权益。
八、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过程中,双方应当平等合作、相互尊重。一方提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另
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协商或出现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
决不成,技照《劳动法》“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任何一方不
得有过激行为,双方均有义务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九、集体合同的条款要兼顾双方的利益,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劳动
行政部门、上级工会组织、经贸部门和企业家协会应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发
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十、处理好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是职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
依据,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十一、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贸部门和企业家协会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
统一领导和支持下,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努力做好宣传动员
工作,使企业管理者、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充分认识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
重要意义和作用;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双方代表的素质、法律水平和进行协商的能
力;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注重实际效果,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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