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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强制性销售商品价格行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价管(1996)第318号颁布时间:1996-12-12

     1996年12月12日 沪价管(1996)第318号 各区(县)物价局(委),市各有关局: 根据《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强制性销售商品价格行为的 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强制性销售商品价格行为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合法、正 当的价格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经市、区、县人民政府特殊批准之外,任何机关、企、 事业单位不得向本单位以外的经营者、消费者强制摊派销售(或附有条件指定销售)或 提供由其制定垄断价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 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政府特殊批准的强制销售商品价格,其价格水 平一般应低于同类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或利润率,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   第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条 款进行处罚.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12月1日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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