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启用安居房、平价房预配售、配售规范合同文本的通知
沪住科(1997)035号颁布时间:1997-03-14
1997年3月14日 沪住科(1997)035号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住宅办)、工商局、浦东新区住宅发展署、浦东新区工商局,
各委、办、局住宅办,市平价房发展中心,各区(县)平价房发展中心:
根据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和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安居房、平价房认定、
配售、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沪住科[1996]208号)。为了规范安居房、平
价房的交易行为,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在《安居房、平价房预、配售合同》(试用件)使用的基础上,
经进一步完善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正式印制启用“上海市安居房、平价房预配售合同”
的规范文本(以下简称预配售合同、配售合同)。现就有关使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l 997年6月1日起,在各单位销售已批准的预配售或配售的安居房、平价房
时,均应使用由市住宅局印制、市工商局监制的规范合同文本。不得擅自修改、翻印、
复印。
二、各单位所需的规范合同文本,应在办理安居房、平价房预配售或配售前,向
市住宅局购取。
三、为加强对安居房、平价房预配售、配售的管理,各单位购取的预配售和配售
规范合同文本,由市住宅局统一编号和登记。各单位使用时,如发生缺号或空号时,
应及时向市住宅局申报备案。
四、名单位合作规范合同文本时,对合同中的未列明条款,可自行设定。预配售
或配售合同签署双方当事人如有特殊需要。经协商一致可在不违背有关规定和合同基
本条款的前提下,就合同中的些未尽事宜,在合同附件中订立补充条款。
五、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上述合同的实
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相互配合、协调解决合同纠纷。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并利
用合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以上各条,望各单位切实执行,在使用规范合同文本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
时反馈市住宅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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