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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三)

颁布时间:1991-05-22

     1991年5月22日   第十条 重点项目的机电设备原则上要落实到国家定点生产厂进行生产,并贯彻 择优选购、就近就地、价格合理的原则。市场采购的设备还应是近期产品。设备订货 合同应按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办理,并注明项目性质。   监控范围内的设备应当组织国家定点生产厂安排生产。对于监控范围内的设备选 型、选厂不当,设备质量、交货期没有保证的设备订货,市重质办可以提出意见,并 通知有关订货部门立即纠正。对超出国家定点生产厂目录范围安排的设备,须经成套 单位的质监部门同意,并经市重质办同意。其他非监控范围的设备,贯彻“谁安排谁 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于非标准设备的安排,要严格执行国家已经颁布的有关产品制造许 可证制度。有条件的,可由上海机电设备招标公司采取招标的办法,实行公开招标, 由有关部门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评标、议标,决定中标生产厂。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的设备清单,不论向哪个成套部门或外贸单位订货的设备, 属于监控目录范围内的,要报市重质办,由市重质办输入计算机管理,并实施对设备 质量的监控(表式由市重质办印发)。 第四章 设备制造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承接重点项目设备的本市制造企业和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 关产品质量法规和市经委、市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质量管理的 若干决定》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 制造企业必须以“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观念,教育职工。对 重点工程所需设备应优先安排计划、材料、资金、技术力量。选材、工艺、加工、装 配、油漆、包装等各道工序要做到道道把关。要有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厂长对 重点项目设备的质量负全责。 下接 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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