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二)
颁布时间:1991-05-22
1991年5月22日
5.组织设计、订货、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投运等有关方面协调设
备质量争议的问题。
6.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重点项目设备的订货和质量情况。
第二章 设计质量管理
第六条 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负责对重点项目的设计进行质量监督。设计单位
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制订的有关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选择重点工程项目的设备。
第七条 承接重点项目的设计单位要加强对设计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选用的设
备必须达到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同时要加强对非标准设备设计的管理。
设计人员要尊重使用单位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项目设备的设计选型、
选厂持慎重态度。要贯彻择优选型、选用国家定点生产厂产品的原则,不得舍近求远、
舍优选次。
第八条 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工艺要求,提出该项目的关键设备和主要设备的清单,
以便列入该项目设备监控范围。
对监控范围内的设备,设计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如果确需选用国家定点厂以外的生
产厂产品时,应取得市重质办的同意。
第三章 设备订货质量管理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所需机电设备,原则上由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公司或由物资部
设备成套司资格审查合格的其他设备成套单位负责组织供应。
建设单位要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清单,编制设备分交清册。对关键设备和主
要设备要在分交清册中注明。
下接 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