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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房(95)第0966号颁布时间:1995-11-08

     1995年11月8日 沪建房(95)第09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5)42号文同意,为了 具体组织本市安居工程的实施,经市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制订《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 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5)第42号批准的《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制定本实施细则。 安居工程的组织建设   第一条  本市实施安居工程的各项工作由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主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 住宅发展局,市住宅发展局负责制定本市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及落实组织实施,并会同 有关方面做好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条 各委、办、局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住宅办)和各区住宅发展局(署)或区 综合开发办公室、区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宅局、区综开办、区住宅办)负 责本系统、本地区安居工程的组织建设。   第三条 市统一建造的安居工程由市住宅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定期向市房委会通报 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制定   第四条 安居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各委、办、局住宅办和各区住宅局(署)、(综 开办或住宅办)根据资金(包括自有资金)落实情况,制定本系统、本地区年度安居 工程投资计划,经市住宅局汇总平衡后报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审批;市 统一建造的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由市住宅发展局编制后报市计委审批。全市年度安居 工程投资计划,由市计委专项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五条 根据本市在2000年前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目标, 以及国家对上海市安居工程建设的指令,根据市建委的统筹安排,由市住宅发展局编 制本市安居工程年度施工计划、配套计划。当年度的安居房建设任务由市住宅发展局 根据市解困办提供的尚未解决的人均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准确数据,在上年度的 10月底前将指标切块下达。各系统和各区根据下达的指标,编制本系统、本区安居房 施工计划和相对应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计划,上报市住宅局统一汇总、 平衡后下达实施,并抄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安居工程配套计划是各有关管理部门和专业配套单位,安排住宅竣工配套工作的 依据。凡列入本市年度安居工程配套的项目,各专业配套单位要编制好相应的实施计 划,并确保完成。   第七条 由市住宅局编制下达的本市年度安居工程施工计划列入的竣工指标,作为各系统、 各区申请安居工程贷款和享受地方政府优惠政策扶持的依据。并将本年度安居房竣工 的基地、幢号、建筑面积抄送市解困办。   安居工程基地的确定   第八条 各系统、各区上报的安居工程基地,其使用权应通过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行政划 拨土地方式取得,并由市住宅局负责认定。凡不是行政划拨土地取得使用权的地块, 原则上不能作为安居工程的选址。特殊情况,应经市住宅局审核批准,其取得使用权 的土地与政府行政划拨土地之间的价格差,不能纳入安居房的土地开发成本。   第九条 安居工程基地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基地应当具备市政、公 用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等建设条件、安居工程基地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编 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市政、公用设施专业规划)编制的各项详 细规划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实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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