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九)
颁布时间:1991-05-22
1991年5月22日
第四十七条 对于在设计、设备安排、设备制造、储存运输、安装调试中问题较多
的重点项目,以及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其他重点项目,市重质办可提请审计部门对项目
设备进行全面审计。在审计中发现设备质次价高直接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等严重质量问
题或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收受回扣、以权谋私,以及失职、渎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者,由各主管部门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市重质办将审计
结果,以书面报告上海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各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