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各类建设用地清查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一)
沪府发[1998]4号颁布时间:1998-01-23
1998年1月23日 沪府发[1998]4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
[1997]11号,以下简称中央11号文件)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意见》
(沪委[1997]6号),本市对1991年以来的各类建设用地进行了全面清查,查出了一
些非法批地、非法占地、非法交易、擅自改变用途、土地闲置浪费等问题。现对有关
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各类建设用地清查后有关问题的处理,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中央11号文件为依据。要
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策;有利于维护土
地管理秩序,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利于维护执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要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合情合理,采取
宽严结合、轻重结合的办法。对清查期间边查边犯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二、凡1997年3月15日至4月15日期间违反用地审批程序,改变批准日期等突击批
准用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其中急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按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计委《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1997年5月2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
家计委第6号令发布)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凡越权批准、违法批准、无权批准征用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由
原批准机关或体制改变后的所属区、县自行撤销批准文件。不自行撤销的,由上级土
地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宣布批准文件无效,并责令注销土地
使用证。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用地处理。其中,占用的土地已经使用,且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现行的土地
审批权限补办用地手续。如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不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的,或属于国家严禁占用耕地的项目应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按
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如对近期规划无影响的,可按有关规定补办临时用地手续,规划
实施时应按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尚未使用的土地应退还,原是耕地的要复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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