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八)
颁布时间:1991-05-22
1991年5月22日
第十章 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因设计原因而造成设备质量问题,设计单位要按照市建委的规定上
报,并告市重质办。市重质办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保证重点项目工程进展。
上海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负责对造成的损失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送设计单位的主管
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承担重点项目设备成套供应的成套部门,因在订货时未注明重点项
目或因安排生产厂家不当,出现设备质量问题的,市重质办应责成该成套部门采取有
力措施,确保工程进展,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市重质办。
市重质办按照损失程度将处理意见转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经办人员要严肃处理,
损失严重的,要追究成套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承接重点项目设备制造任务的制造企业所制造的设备质量不合格,
由市重质办向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并要求该制造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凡发现连续
两次不合格又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制造企业,主管部门应追究该制
造企业的领导责任,直至撤销厂长职务。
第四十四条 对于不按照设备的搬运、保管要求进行装卸或储运造成设备损坏,
要严肃处理肇事者。损失严重的,要追究储运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章操作或由于现场保管不善而造成设备锈蚀、损坏、缺
件等情况,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制造企业应帮助建设单位共同整修,适当收取修理费,
以不误工期。对直接肇事者,要严肃处理。损失严重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重点项目设备安装中,由于违反安装有关规定,造成的设备损坏,
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造成的损失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安装单位主管部
门严肃处理。损失严重的,要追究安装单位领导责任。
下接 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