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五)
颁布时间:1991-05-22
1991年5月22日
第二十一条 关键设备运抵现场,建设单位应组织制造单位和施工单位一起进行
数量和外观质量的开箱验收,必要时可由市重质办协调。
第二十二条 设备运抵现场后,要严格按照制造企业提出设备保管的要求,妥善保
管。市重质办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设备保管保养状况,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章 安装调试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评定重点项目设备安装调试的质量。安
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制订的设备安装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
进行安装调试。
第二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提高安装队伍的素质,建立安装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制
度。不符合条件的,不准上岗。
关键设备要选派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经验,责任心强的安装人员进行安装调试。
第二十五条 关键设备和主要设备安装调试时,设备制造企业要提供安装调试有
关资料,市重质办应督促供应单位组织制造企业到现场服务,指导安装调试,及时处
理设备质量有关问题。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竣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评定质
量等级。
第二十七条 市重质办必要时组织制造企业及主管部门的质监处到现场办公,配
合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设备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竣工验收时,有关设备的技术质量档案资料必须齐全;资料不全,
建设单位有权拒收,制造企业必须配合安装单位补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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