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六)
颁布时间:1991-05-22
1991年5月22日
第八章 进口设备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选用进口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进口设备的政策,并经市机电
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合同。未经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
室批准,外贸单位不得受理,外汇管理局不予用汇。
第三十条 进口设备对外签订合同必须包括设备的质量条款、包装条款、检验条
款、设备安装调试条款和有关技术文件目录等。凡我国有强制性执行的安全、卫生法
规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法规要求。
第三十一条 重点项目的进口设备质量检验要严格按照《商检法》的规定办理。
重点项目进口设备质量情况,商检局以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函告市重质办。
第三十二条 对重点项目的大型成套进口设备,按照《商检法》规定,在进口设
备合同中应约定出国监造、监装或预检验等条款。
第三十三条 进口设备到港后,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做好接运工
作和接运记录。
凡发现包装有破损、残缺、水渍、倒置、唛头不符等情况时,应索取理货公司的
理货证明或向港区、机场等索取有关证明。
第三十四条 凡列入国家商检部门公布的《商检机构实施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
的进口设备,必须具备法定检验的进口设备商检证书,方可验收使用。
本条规定的进口设备运抵现场后的开箱检验,应按照商检局规定进行。建设单位
应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第三十五条 对进口设备,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应加强质量跟踪,按合同设
备的技术文件要求,做好进口设备的维护保养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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