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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四)

颁布时间:1991-05-22

     1991年5月22日   第十五条 制造企业对承担的重点项目设备制造任务,原则上不得转包到其他企 业。对配套件(包括二次配套)、外协件也要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严格把关。   第十六条 制造企业质检科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合同(包括协议)规定的 条款,进行逐项检验。属于监控范围内的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制造企业应及时向主 管局(公司)、市重质办报告。   市重质办对重点项目的关键设备组织有关行业专业质监部门随时对有关生产企业 的质保体系,包括保证设备质量的计划、制造、措施的制订和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建设单位可以对制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关键部件进行抽查或派驻厂监理员督 造。   第十七条 制造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产品技术标准对设备的油漆、包装储运、保 管等制订规范。如有特殊要求,建设单位应向制造企业明确提出。 第五章 储运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重点项目设备运输任务的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关于交通运输、装卸等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制造企业对装运的要求,将设备 安全、及时、完好无损地运抵建设单位现场。   对关键设备,制造企业要会同建设单位到现场监督运输。   第十九条 承担重点项目设备储存的部门要严格执行储存主管部门关于储存管理 的有关规定,按照制造企业或进口设备合同对设备的储存、保管要求,进行储存。   建设单位要有专人定期到储存部门检查设备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设备运抵现场,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制度,认真负责地及时进行验收, 入库进账,登记造册,专人保管,做到有条不紊。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或 缺件、损坏等情况,应保留现场,并通知有关生产厂和主管部门共同会检。 下接 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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