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各类建设用地清查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五)
沪府发[1998]4号颁布时间:1998-01-23
1998年1月23日 沪府发[1998]4号
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应依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遵守法定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同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非法批地、非法用地经查处后准于补办用地手续的审批,按《实施办法》规定的
土地审批权限办理。
凡非法占用耕地的,经依法查处和补办用地手续后,予以核减耕地面积。
十六、本《意见》适用于贯彻中央11号文件,对各类建设用地清查后的处理。今
后如发生土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本《意见》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