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各类建设用地清查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四)
沪府发[1998]4号颁布时间:1998-01-23
1998年1月23日 沪府发[1998]4号
十二、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六类建设项目非法用地,
凡经查处后准予补办用地手续的,应实施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按现行规定和标准补
交土地出让金。其中,非法用地行为发生时已经批准为六类建设项目,并在规定期限
自查申报的,如非法用地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含31日),按现行标准的
50%补交土地出让金;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之后(含1日),按现行标准的100%补交
土地出让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兴办的六类建设项目非法用地,凡经查处后准予补办用地
手续的,应按前条规定交纳税费。其中,属建造商品房非法使用集体土地,以及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与城市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开办的六类建设项目非法使用集体土地
的,应补办征地手续,实施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按前款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浦东新区内的六类建设项目非法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由浦东新区管委会决定。
十三、撤销原批准用地文件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可由原批准用地机关办理;重
新调整安排使用土地或延长建设用地期限的,按现行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
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按照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重新调整安排建设项目,或纳入国家土地储备。
十四、突击批地、非法批地,非法买卖或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以
及非法占用土地,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各类建设用地的清查处理,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其
中,查处后准予补办用地手续需由市审批的,或认为需要由市里查处的,移送市房地
局办理或查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配合。农村居民个人建房非法用地的,可由乡、
镇人民政府查处;涉及乡镇领导干部建房非法用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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