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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吴泾乙烯管线保护办法(一)

沪府发[1995]54号颁布时间:1995-11-27

     1995年11月27日 沪府发[1995]54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确保金山——吴泾乙烯管线(以下简称金吴管线)的安全运行和沿线人民群 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金吴管线,是指南起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纬6路界区,北至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界区,途经金山县、奉贤县、闵行区的地下乙烯输送管线 及其附属设施(见附图)。   金吴管线的附属设施,包括沿管线设置的里程标志桩、转角桩、阴极保护测试桩、 绝缘法兰、阀室、放空火炬、阴极保护装置以及管线穿越公路、铁路、河流时的各种 套管、涵洞等设施。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金吴管线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第四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金吴管线安全运行和保护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金吴管线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并对危害管线和公共安全的行为给 予处罚。   规划、建设、土地、市政、农业、水利、交通、港监等管理部门以及金吴管线沿 线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日常保护单位)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氯碱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 金吴管线的安全运行和日常保护,定期对金吴管线进行巡查和维修保养,并协同、督 促各有关部门做好金吴管线的安全保护工作。 下接 上海市金山--吴泾乙烯管线保护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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